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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醴陵市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通知
發布時間:2022-08-26 作者: 來源: 字體[ 大 中 小 ]
- 索?引?號?:103/2022-04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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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時間:2022-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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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LDR—2022—01003
醴政辦發〔2022〕4號
醴陵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醴陵市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通 知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直各單位、駐醴各單位:
《醴陵市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醴陵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2年8月24日
(此件主動公開)
醴陵市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目 錄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1.2 編制依據
1.3 適用范圍
1.4 工作原則
1.5 事故分級
2. 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
2.1 應急組織機構
2.2 應急組織機構職責
2.2.1 市指揮部職責
2.2.2 市指揮部辦公室職責
2.2.3 成員單位職責
2.2.4 應急處置專項工作組職責
2.3 專家組
2.4 技術支撐機構
3. 監測預警
3.1 風險分析
3.2 預警
3.2.1 確定預警級別
3.2.2 預警信息發布
3.2.3 預警信息處置
4. 信息報告與評估
4.1 信息報告制度
4.2 事故信息來源
4.3 報告主體和時限
4.4 報告方式和內容
4.5 事故研判
5. 應急響應
5.1 分級響應
5.1.1 Ⅳ級食品安全事故
5.1.2 Ⅲ級食品安全事故
5.1.3 Ⅱ級食品安全事故
5.1.4 Ⅰ級食品安全事故
5.2 應急處置
5.2.1 先期處置
5.2.2 事故處理
5.3 信息發布
5.4 響應級別調整及終止
5.4.1 級別提升
5.4.2 級別降低
5.4.3 響應終止
6. 調查評估
6.1 事故責任調查
6.2 總結評估和報告
6.3 善后工作
7. 應急保障
7.1 應急隊伍保障
7.2 物資經費保障
7.3 社會動員
7.4 應急演練
7.5 科普宣教
7.6 獎懲
8. 附則
8.1 名詞術語解釋
8.2 預案管理
8.3 預案實施時間
醴陵市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應急反應機制,強化應急準備,高效、有序開展應急處置,最大程度降低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眾生命安全與身體健康,維護社會穩定。
1.2 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地方黨政領導干部食品安全責任制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湖南省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株洲市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
1.3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食品安全事故的防范和應對處置工作。
食源性疾病中涉及傳染病疫情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相關規定開展疫情防控和應急處置。
屬于生活飲用水污染、環境污染、進出口食品污染引發的食品安全事故,以及食用農(林)產品進入批發零售市場前和口岸、鐵路等區域發生的食品安全事故,按職責由衛生健康、生態環境、農業農村、林業、海關、鐵路等部門分別牽頭,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本預案相關規定進行應急處置。
事故發生初期無法確認為食品安全事故或無法定性的,可參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案或本預案進行調查處理。
1.4 工作原則
人民至上、生命至上,預防為主、依法處置,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統一領導、科學決策。
1.5 事故分級
按照食品安全事故的影響范圍、可控性和嚴重程度,分一般(Ⅳ級)、較大(Ⅲ級)、重大(Ⅱ級)和特別重大(Ⅰ級)四級。事故分級標準見附件。若《國家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修訂調整事故分級標準,則按其規定標準執行。
2. 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
2.1 應急組織機構
食品安全事故應對處置工作堅持在各級黨委、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建立健全分級管理、條塊結合、屬地管理為主的應急管理體制。市人民政府設立市食品安全委員會(以下簡稱市食安委),市食安委負責統籌、協調和指導本市的食品安全事故處置工作。市市場監管局負責本市的食品安全應急管理日常工作,應明確1個內設機構歸口具體承擔食品安全應急管理職責。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完善食品安全事故應急管理機制。
在發生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后,根據市食安委辦公室的建議或工作需要,市人民政府視情決定啟動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響應,成立市一般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市指揮部),視情由市食安委主任或副主任(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長)擔任指揮長,市政府辦分管副主任、市市場監管局局長和事發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鎮長(主任)任副指揮長;根據事故性質、處置工作需要,確定市食安委相關成員單位負責人為成員。
事發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根據需要成立現場指揮部,由事發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分管負責人擔任指揮長,同級食安委成員單位負責人為成員?,F場指揮部在市指揮部的領導下,開展應急處置工作,根據需要下設若干專項工作組。
2.2 應急組織機構職責
2.2.1 市指揮部職責
(1)領導、組織、協調一般、較大、重大、特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2)研究協調解決事故應急處置工作中的重要問題,調動所需人力、物力做好相關工作,必要時決定采取有關控制措施;
(3)負責發布全市食品安全事故的重要信息;
(4)對應急處置工作作出決策,下達指令,審議批準市指揮部辦公室提交的應急處置工作報告等。
2.2.2 市指揮部辦公室職責
(1)貫徹落實市指揮部的各項部署,制定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行動方案,聯絡、協調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2)記錄、報告、通報和匯總相關信息。核實食品安全事故現場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情況,及時向上級報告應急救援工作進展,落實上級有關應急救援的指令,收集、整理、研判、上報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提出啟動和終止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響應的建議;
(3)檢查督促各鎮(街道)、各單位落實應急處置措施,及時有效預防和控制事故,防止事故發生和蔓延擴大;
(4)完成市指揮部和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2.2.3 成員單位職責
市市場監管局:承擔市指揮部辦公室日常工作;負責調查處理食品生產加工、經營環節食品安全事故;組織協調相關單位開展食品相關檢測、監測并出具實驗室檢測結果;負責調查處理食品安全事故中涉及食品相關產品、商標侵權、假冒偽劣、虛假廣告宣傳等違法行為。
市委宣傳部:負責組織指導食品安全事故輿論引導和信息發布工作,協調媒體的宣傳報道。
市教育局:參與處置學校、托幼機構食堂和學生、幼兒在校集體用餐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
市科工信局:參與處置食品工業企業發生的食品安全事故,配合加強對互聯網經營食品的安全監管工作,協助有關職能部門做好應急處置所需裝備及相關產品的保障。
市公安局:負責指導、協調對食品安全事故涉嫌犯罪行為的偵查工作,加強對事故發生現場的治安管控。
市民政局:參與處置養老機構、兒童福利院發生的食品安全事故;協助做好受食品安全事故影響導致基本生活困難家庭的生活救助工作。
市財政局:根據“分級管理”的原則,負責安排相關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必需的資金保障及資金的計劃、調度。
市住建局(市人防辦):參與處置建設工地發生的食品安全事故。
市交通運輸局:參與處置車站、港口、碼頭等交通運輸場所發生的食品安全事故,協助處置高速公路發生的食品安全事故。
市農業農村局:負責調查處理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畜禽屠宰、生鮮乳收購環節,以及食用農產品進入批發、零售市場前的食品安全事故;組織開展產地食用農產品相關檢測、監測并提出結論。
市商糧局:參與處置食品商業企業發生的食品安全事故,負責調查處置糧食收購、儲存環節及政策性糧食運輸環節發生的食品安全事故。
市文旅廣體局:參與處置旅游A級景區食品安全事故。
市衛健局:負責食品安全事故的醫學救援工作;組織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對事故現場進行衛生處理,對事故相關因素開展流行病學調查并提交調查分析報告;提供相關標準解釋,組織開展事故評估并提出結論。
市城管局:參與處置食品流動攤點發生的食品安全事故。
市林業局:參與處置食用林產品種植、養殖、采摘等環節,以及食用林產品進入批發、零售市場前的食品安全事故。
株洲市生態環境局醴陵分局:負責處置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環境污染事件。
株洲海關駐醴陵辦事處:協助處置進出口食品安全事故、口岸食品安全事故。
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工作職責參與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2.2.4 應急處置專項工作組職責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響應啟動后,市指揮部可以根據需要成立若干專項工作組,及時組織實施應急處置工作。
(1)事故調查組。由市市場監管局牽頭,會同市公安局、市衛健局及相關部門調查事故發生原因,評估事故影響,作出調查結論,提出事故防范意見;對涉嫌犯罪的,由市公安局督促、指導涉案地公安機關立案偵辦;對工作人員失職、瀆職等行為由市紀委監委進行調查。
必要時分設檢測評估組。市市場監管局組織對可疑食品實施檢測,市衛健局組織對受到危害人員進行流行病學調查檢測,綜合分析各方檢測數據,查找事故原因和評估事故發展趨勢,預測事故后果,為制定現場搶救方案和采取控制措施提供參考。檢測評估結果及時報告現場指揮部和市指揮部辦公室。
(2)危害控制組。監督事發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追溯、控制事故所涉問題物品,依法采取召回、下架、封存等措施,嚴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擴大。相關職能部門依法實施行政處罰;涉嫌犯罪的,由公安部門查處;及時通知中毒食物或污染食物來源地和流向地相關職能部門查辦或移送相關案件。
(3)醫療救治組。由市衛健局牽頭組織開展醫療救治工作,并查明致病原因,做好衛生防疫工作。
(4)維護穩定組。由市公安局牽頭加強事發地社會治安管理,依法查處借機傳播謠言制造社會恐慌、哄搶物資、制售假劣食品、人為蓄意破壞等違法犯罪行為,做好矛盾糾紛調解、社會救助、保險賠付等工作。
(5)新聞宣傳組。由市委宣傳部指導相關部門處置宣傳報道和輿論引導,依法做好信息發布工作。負責新聞媒體采訪管理和互聯網信息的監控工作。
2.3 專家組
市指揮部根據需要設立專家組,負責對事故進行分析評估,為應急響應的調整和解除以及處置工作提供決策建議,必要時參與處置。
2.4 技術支撐機構
在有關部門組織領導下,醫療衛生、疾病控制、食品安全風險分析、食品檢測檢疫等相關專業技術機構參與應急處置,必要時開通綠色通道,派員參加有關工作組,依法履行醫療救治、流行病學調查、衛生學調查、食品檢驗檢疫及評價等職責。
3. 監測預警
加強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綜合利用,構建各部門間信息溝通平臺,實現資源共享。對可能具有較高程度安全風險的食品,依法提請省市場監管部門公布警示信息。
3.1 風險分析
市衛健局會同市市場監管局、市農業農村局、株洲海關駐醴陵辦事處等部門,根據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和省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結合本市具體情況,加強食品安全輿情信息搜集,對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及食品中有害因素進行監測,及時組織相關領域專家分析研判監測結果,采取措施化解風險。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制度,組織對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生物性、化學性和物理性危害因素進行風險評估,向社會公布風險評估結果。加強部門之間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協作,建立并完善重大食品安全風險通報制度。
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應遵循高風險產品監測優先原則,并將以下情況作為優先考慮因素:
(1)健康危害較大、風險程度較高以及污染水平、問題檢出率呈上升趨勢的;
(2)易對嬰幼兒等特殊人群造成健康影響的;
(3)流通范圍廣、消費量大的;
(4)發生過食品安全突發事故或社會關注度較高的;
(5)已列入《食品中可能違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質和易濫用的食品添加劑品種名單》的;
(6)已在國外發生的食品安全問題并有證據表明可能在國內存在的。
食品安全輿情信息搜集與監測的重點:
(1)國家、省、市領導對食品安全問題的批示;
(2)省、株洲市人民政府及上級市場監管部門交辦或督辦的食品安全信息;
(3)各鎮(街道)上報的食品安全信息;
(4)有關部門通報的食品安全信息;
(5)社會輿論、媒體重點關注的食品輿情信息;
(6)其他渠道獲取的有重大影響的食品安全信息。
3.2 預警
食品安全監管職能部門根據監測信息和風險分析結果,提請相關政府或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指揮機構發布相應風險警示信息,對可能發生的食品安全事故進行預警。
3.2.1 確定預警級別
食品安全事故的預警級別,按照食品安全事故分級標準,根據其緊急程度、發展勢態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從低到高劃分為四級,依次用藍色、黃色、橙色和紅色予以標示。
(1)Ⅳ級預警。指可能引起社會關注,需要密切注意,防止危害擴大、形成輿論熱點的事件。
(2)Ⅲ級預警:指涉及范圍比較廣,傳播速度較快,已經形成或可能造成一定危害后果或社會影響的事件。
(3)Ⅱ級預警:指涉及范圍廣泛,可能產生行業系統性風險,傳播迅速,已經造成或可能造成較大危害或社會影響的事件。
(4)Ⅰ級預警:指涉及多個省或國外,傳播速度極快,已經造成或可能造成嚴重危害或社會影響的事件。
3.2.2 預警信息發布
Ⅳ級預警由市人民政府發布;Ⅲ級預警由株洲市應急指揮部發布;Ⅱ級和Ⅰ級預警由省人民政府或國務院及其相關應急指揮機構發布。
3.2.3 預警信息處置
預警發布后,有關部門加強跟蹤和動態監測,對相關信息分析評估,并采取處置措施。
預警發布主體根據事態發展情況和處置效果適時調整預警級別。當判斷不可能發生事故或者危險已經消除時,適時宣布解除預警,終止相關應急響應措施。
4. 信息報告與評估
4.1 信息報告制度
市市場監管局建立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報告系統,完善相關制度,明確事故信息來源和報告主體、程序及內容。各相關部門應當按照要求,及時上報食品安全事故信息。
4.2 事故信息來源
(1)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相關單位(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食品生產加工、包裝、倉儲、運輸、經營、餐飲服務等單位)報告的信息;
(2)醫療衛生機構報告的信息;
(3)食品檢驗檢測機構監測和分析結果;
(4)相關監督管理部門通報的信息;
(5)舉報信息;
(6)媒體披露與報道信息;
(7)市外通報本市的信息;
(8)其他信息。
4.3 報告主體和時限
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單位和接收病人進行治療的單位應當立即向事發地市場監管、衛生健康部門報告。學?;蛲杏讬C構發生的食品安全事故,還應同時向事發地教育部門報告。
醫療機構發現其接收的病人屬于食源性疾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應當在2小時內將相關信息向所在地衛生健康部門報告。衛生健康部門認為與食品安全有關的,應當及時向同級市場監管部門通報。
縣級以上農業農村、衛生健康、疾控中心等部門發現食品安全事故相關信息或者接到事故舉報,應當及時核實并在2小時內向同級市場監管部門通報。市場監管部門發現食品安全事故涉及其他部門的,應當及時通報。
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后,接到報告的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在2小時內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市場監管部門報告。
對疑似一般(Ⅳ級)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在事發后24小時內,逐級報告至省人民政府、省市場監管局。其中,疑似較大(Ⅲ級)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應當在事發后2小時內分別報告至省人民政府、省市場監管局;學?;蛲杏讬C構發生的食品安全事故,應當由教育部門同時逐級上報至省教育廳。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食品安全事故隱瞞、謊報、緩報,不得隱匿、偽造、毀滅有關證據。
4.4 報告方式和內容
食品安全事故報告分為初報、續報和終報,按照“初報事故要素、續報事故詳情、終報事故結果”的原則分步驟分重點進行。
初報可采取口頭或書面的方式,報告內容一般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單位、危害程度、死亡人數、信息來源(報告時間、報告單位聯系人及聯系方式)、先期處置情況(含救治情況)等。初報信息來不及核實的,可注明有關信息正在核實。
續報應包括事故的發展與變化、調查處置進展,以及對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斷、采取的控制措施等情況,及時對初步報告情況進行補充和修正。
終報應包括事故發生經過、調查處理過程、檢驗檢測結果、流行病學調查報告、事故鑒定結論、事故現場衛生處理、危害源追溯處置、事故責任調查、采取的措施和事故控制情況等。終報應在事故處置結束后7個工作日內完成。
4.5 事故研判
對經初步核實的食品安全事故報告或舉報信息,市場監管部門會同衛生健康等有關部門組織開展分析評估,初步判定事故級別。評估研判內容主要包括影響范圍、可控性和嚴重程度等方面。
5. 應急響應
5.1 分級響應
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后,各級人民政府根據初判事故級別、應急處置能力和預期影響,綜合研判后確定本層級應急響應級別。
5.1.1 Ⅳ級食品安全事故
初判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時,由市人民政府啟動Ⅳ級響應,并核定事故級別,成立市指揮部,組織開展應急處置工作。在株洲市人民政府所派指導組的督促指導下,開展流行病學和衛生學調查、現場采樣和檢驗檢測、事故定性定級、事故責任調查等工作。
5.1.2 Ⅲ級食品安全事故
初判為較大食品安全事故時,由株洲市人民政府啟動Ⅲ級響應,并核定事故級別,成立株洲市指揮部,組織開展應急處置工作。省市場監管局(省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會同有關單位派出指導組,督促指導開展流行病學和衛生學調查、現場采樣和檢驗檢測、事故定性定級、事故責任調查等工作。
5.1.3 Ⅱ級食品安全事故
初判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時,由省市場監管局(省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報請省人民政府決定啟動Ⅱ級應急響應,成立省指揮部,派出指導組或者聯合事發地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成立前方指揮部,組織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5.1.4 Ⅰ級食品安全事故
初判為特大食品安全事故時,由省人民政府報請國務院啟動應急響應,并立即成立省指揮部、派出現場工作組,在國務院或其應急指揮機構的領導指揮下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5.2 應急處置
5.2.1 先期處置
事故發生單位和所在基層單位負有先期處置的第一責任。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單位應當對導致或者可能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設備、設施等,立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防止事故擴大。
接到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報告后,事發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相關負責人以及市場監管、衛生健康、農業農村、公安等有關部門負責人應當立即趕赴現場,依據各自職責,開展先期處置,防止或者減輕事件危害,控制事態蔓延。
可采取但不限于采取的先期處置措施包括:開展應急救援,組織救治患者,保護事發現場,封存問題食品,消除次生隱患,控制肇事人員,維護社會治安,及時報告事態等。
5.2.2 事故處理
發生食品安全事故后,事發地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指揮機構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五條和本預案的規定,組織相關部門開展應急處置。根據實際情況采取下列措施:
(1)根據現場實際情況,決定啟動或者提請上級啟動應急響應,成立若干工作組,制定現場處置方案并組織實施。
(2)衛生健康部門組織醫療機構開展食品安全事故患者的救治,以防止或減少人員傷亡。
(3)衛生健康部門組織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及時對事故現場進行衛生處理,對與事故有關的因素開展流行病學調查及實驗室檢測,有關部門及個人應予以協助,按要求提供相關信息和樣品。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及時向衛生健康部門、市場監管部門提交流行病學調查報告。
(4)有關監管部門應對可疑食品生產(含種植、養殖環節)、加工、儲存、運輸、銷售等各環節,及加工制作全過程、經營場所和有關人員進行調查,為查明事故食品、致病因子、致病原因、致病途徑、采取預防控制措施提供依據;強制性就地或異地封存可能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進行檢驗;對確認屬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責令食品生產經營者依法召回或者停止經營。
(5)有關監管部門依法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設備、工具及容器,責令責任人徹底清洗消毒(但在相關樣本采集完成前不得對被污染的食品及其相關產品實施清洗、消毒或銷毀等);責令生產經營企業或個人先行承擔因食品安全事故導致的人員健康傷害和患者的救治費用;必要時通知食品安全責任險承保機構開展先行賠付和公益救助。
(6)組織專家對調查數據進行綜合分析和評估,排查事故原因,分析事故發展趨勢、預測事故后果,為事故調查和現場處置提供參考依據;向事故可能蔓延到的地方通報信息,提醒做好應對準備。
(7)公安部門會同新聞宣傳、行業主管等部門,加強事故現場的治安管理,控制涉嫌犯罪人員,做好維護穩定工作。
(8)有關監管部門舉一反三開展排查整治,杜絕同類食品安全事故發生。
5.3 信息發布
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發布由相關應急指揮部統一組織,制定宣傳報道和輿論引導工作方案,采取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新聞通稿等多種形式向社會發布權威信息,回應社會關切。
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響應啟動后,未經應急指揮機構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對外發布相關信息。
5.4 響應級別調整及終止
在食品安全事故處置過程中,遵循客觀規律,結合實際情況與評估結果,及時調整應急響應級別,直至響應終止。
5.4.1 級別提升
當事故態勢進一步加重,影響和危害不斷擴大,并有蔓延趨勢,情況復雜難以控制時,應當及時提升響應級別。
當學?;蛲杏讬C構、全國性或區域性重要活動期間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時,或者事故本身比較敏感的,可適當提高響應級別,確保迅速、有效控制事態。提級響應的,不代表事故核定級別相應提高。
5.4.2 級別降低
事故危害得到有效控制,且經研判認為事故危害降低到原級別評估標準以下或無進一步擴散趨勢時,可降低應急響應級別。
5.4.3 響應終止
事故處置結束后,按照“誰啟動誰終止”的原則,經評估認為符合響應終止條件的,及時終止應急響應。
當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并達到以下要求,經分析評估認為可解除響應的,應當及時終止響應。
(1)食品安全事故傷病員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穩定24小時以上,且無新的急性病癥患者出現,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經過最長潛伏期無新病例出現;
(2)現場、受污染食品得以有效控制,食品與環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關標準,次生、衍生事故隱患消除。
6. 調查評估
6.1 事故責任調查
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后,依法由市場監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進行事故責任調查,查清事故發生原因、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情況,查明事故性質,分析事故責任和影響因素,提出防范措施,提出對食品生產經營者、未依法履職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等事故責任人的處理意見,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市場監管部門提出事故責任調查處理報告。
調查食品安全事故,除了查明事故單位的責任,還應當查明有關黨政領導干部、行業主管部門、監督管理部門、食品檢驗機構、認證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責任。
6.2 總結評估和報告
應急指揮機構在查明食品安全事故原因的基礎上,及時組織對事故應急處置工作進行復盤分析、總結評估,形成最終事故調查報告,在事故處置結束后7個工作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和有關主管部門報告。根據需要,按程序報批后向社會公布。
6.3 善后工作
事發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積極穩妥做好善后處置工作,責令事故責任單位支付各種賠償、治療費用,負責事故污染物收集、清理與處理等;督促保險機構及時開展保險理賠工作;消除事故影響,恢復正常秩序;完善相關政策,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7. 應急保障
7.1 應急隊伍保障
市場監管、衛生健康部門組建專業的食品安全應急隊伍以及具有一定專業知識和技能的志愿者輔助性隊伍。通過培訓、演練等方式不斷強化應急隊伍能力建設,提高應急處置能力。相關行業領域應急隊伍應積極參加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市人民政府在技術裝備、知識培訓、應急演練等方面給予必要支持。
7.2 物資經費保障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所需車輛、通訊、救治等設施設備和物資的儲備與調用,使用儲備物資后須及時補充。各級財政應當將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演習演練、產品抽樣及檢驗等所需經費列入年度預算,保障應急資金。
7.3 社會動員
根據實際需要,動員和組織社會力量協助參與應急處置,必要時依法調用企業及個人物資。在動用企(事)業單位、個人物資進行應急處置后,應當及時歸還或給予補償。
7.4 應急演練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要按照“統一規劃、分類實施、分級負責、突出重點、適應需求”的原則,定期或不定期組織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演練。原則上每3年至少開展1次應急演練,適時組織開展跨區域、跨部門的應急演練。
7.5 科普宣教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行業協會應當加強對食品生產經營者和公眾的食品安全知識宣傳、教育與培訓,增強食品生產經營者的責任意識,提高消費者的風險意識和防范能力。
7.6 獎懲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在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給予表揚和獎勵。對在食品安全事故應對工作中玩忽職守、處置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或隱瞞、謊報、緩報食品安全事故,違規插手、干預食品安全事故或有其他失職、瀆職行為的,依法追究有關責任單位或責任人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8. 附則
8.1 名詞術語解釋
食品:指各種供人食用或者飲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傳統習慣認定為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療為目的的物品。
食源性疾?。褐甘称分兄虏∫蛩剡M入人體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包括食物中毒。
食品安全:指食品無毒、無害,符合營養要求,未對人體健康造成任何急性、亞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對人體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8.2 預案管理
市市場監管局根據實際情況變化,及時提請市人民政府修訂完善本預案。
本預案所涉及到的成員單位,應根據本預案規定和各自的工作職責和任務,制定本部門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或應急處置工作手冊,細化職責任務,明確工作流程,落實到崗到人,并報市人民政府和市指揮部辦公室備案。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參照本預案,制定本行政區域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并報市人民政府(值班室)及市市場監管局備案。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依法制定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報所在地市場監管部門備案;定期檢查本企業各項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及時消除事件隱患,落實企業應急處置主體責任。
鼓勵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制定搶救人員、緊急醫療救護、患者轉送、報送食品安全事件信息等方面的食品安全事件應急方案,報上一級政府主管部門備案。
8.3 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食品安全事故分級標準
附件
食品安全事故分級標準
級別 | 標 準 | 響應級別 |
一般事故 (Ⅳ級) | (1)有證據證明存在或可能存在健康危害的污染食品,已造成嚴重健康損害后果的; (2)一起食源性疾病中毒人數在10-99人,且未出現死亡病例的; (3)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認定的其他Ⅳ級食品安全事故。 | 縣級人民政府啟動Ⅳ級應急響應 |
較大事故 (Ⅲ級) | (1)有證據證明存在或可能存在健康危害的污染食品,并涉及1個市州內2個以上縣區,已造成嚴重健康損害后果的; (2)一起食源性疾病中毒人數在100人以上;或出現死亡病例的; (3)市級以上人民政府認定的其他Ⅲ級食品安全事故。 | 市州人民政府啟動Ⅲ級應急響應 |
重大事故 (Ⅱ級) | (1)受污染食品流入2個以上市州,造成對社會公眾健康產生嚴重損害的食源性疾??; (2)發現在我國首次出現的新的污染物引起的食源性疾病,造成嚴重健康損害后果,并有擴散趨勢; (3)一起食源性疾病中毒人數在100人以上并出現死亡病例,或一起食源性疾病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省人民政府認定的其他Ⅱ級食品安全事故。 | 省市場監管局(省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報請省人民政府啟動Ⅱ級應急響應 |
特別 重大事故 (Ⅰ級) | (1)有證據證明存在嚴重健康危害的污染食品,流入2個以上省份,造成特別嚴重健康損害后果的; (2)發生跨境(包括港澳臺地區)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的; (3)國務院認定的其他Ⅰ級食品安全事故。 | 省人民政府報請國務院啟動應急響應 |
注:上述數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數。如《國家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修訂調整事故分級標準,則按其規定標準執行。
文 號 | 醴政辦發〔2022〕4號 | 責任部門 | 醴陵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 生效日期 | 2022.8.24 |
索 引 號 | 信息來源 | 醴陵市司法局 | 失效日期 | 2027.8.24 | |
主 題 詞 | 《醴陵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醴陵市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通知》 | 統一編號 | LLDR—2022—01003 |
政策解讀:http://www.nbafghan.com/c1049/20220826/i1920360.html
抄送:市委各部門,市人武部。
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市政協辦公室,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
各民主黨派,市工商聯,各人民團體。
醴陵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2年8月24日印發